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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下发前,被继承人去世,补偿款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的老宅被征收,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补偿,补偿总金额为200万元。协议签订后,补偿款尚未发放,吴某突发疾病去世。吴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王某、儿子吴大某、女儿吴小某。关于这笔2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继承人之间产生分歧。王某和吴大某认为,补偿款是基于房屋的,而房屋是吴某个人财产,应按吴某遗产处理。吴小某则认为,补偿款中包含了对家庭成员的补偿,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先予分割。因协商不成,吴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拆迁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实际领取补偿款前去世,该笔补偿款的法律性质是个人遗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拆迁补偿款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权益的综合补偿,其构成通常包括: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应房屋所有权);2.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有);4. 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核心,其权利基础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吴某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假设无争议),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双务合同,一经签订,吴某对征收部门就享有了请求支付200万元补偿款的债权。这个债权,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合同权利,是其个人财产权利的转化形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吴某在死亡时,虽然200万元现金尚未到手,但其对征收部门享有的200万元债权是明确、合法的财产性权利,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该笔补偿款请求权应作为吴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吴小某主张的“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通常体现在“安置补助”等项目中,但这些项目如有,也应在补偿协议中有所体现。在协议未明确区分各项补偿具体金额、且房屋明确为吴某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推定全部补偿权益源于吴某的房屋所有权,归吴某个人所有。若有证据证明部分补偿项目(如按户籍人口计算的补助)确系针对其他家庭成员,可在遗产分割前先行析出,但举证责任在主张方。

因此,在吴某未立遗嘱的情况下,该200万元补偿款债权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某、吴大某、吴小某三人平均继承。征收部门应将补偿款支付给全体继承人共同指定的代表或直接支付至法院提存,由继承人凭生效法律文书领取。法院最终会判决该笔补偿款由三人均等继承。本案明确了“补偿款请求权”作为遗产的性质,强调了债权也是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