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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错误登记的确权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款并入住,但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办下房产证。后冯某发现,房产证已被登记在开发商一名前员工谢某名下。经查,谢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材料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已以此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冯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谢某的房产证,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多重救济。

1.行政诉讼:冯某可以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撤销给谢某颁发的房产证。理由是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时,审查材料不严,导致登记错误,侵犯了冯某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支持,将判决撤销谢某的房产证。

2.民事诉讼:与此同时,冯某需要提起民事诉讼。一是确权之诉,请求法院根据真实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确认其为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二是侵权之诉,要求谢某承担因恶意登记给其造成的损失。

3.抵押权的处理:撤销谢某的房产证后,设立在该证上的抵押权也失去了基础。但银行是否为善意需要判断。如果银行在办理抵押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如查看了谢某名下的房产证),且不知登记错误,则银行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即便如此,冯某在确认所有权后,可以向谢某和开发商追偿,或者代谢某偿还债务以涂销抵押登记,再向谢某追偿。整个维权过程复杂,需要行政、民事诉讼并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