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与房屋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儿子小陈,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小陈办理过户登记前,因家庭琐事与老陈发生激烈冲突,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老陈心寒,欲撤销赠与。小陈则主张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可撤销,要求老陈继续履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因此,老陈不能依据“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该公证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即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如果出现法定事由,赠与人仍然享有“法定撤销权”。《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分析:小陈未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老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小陈未尽赡养义务(如长期不支付赡养费、不关心照料等)以及双方发生冲突、关系恶化的事实。若能证明,老陈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向小陈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撤销的效力。一旦撤销生效,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老陈有权要求小陈返还房屋(若已过户)或拒绝办理过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