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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一方擅自抵押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兄妹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各占50%),房产证记载了共有情况。甲因个人经营需要,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伪造乙的同意证明,将整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获得贷款。后甲无力还款,银行申请实现抵押权。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涂销抵押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按份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抵押效力。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甲处分整套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其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对乙不发生效力。银行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这取决于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是否为善意。本案的关键证据是“房产证记载了共有情况”。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效力,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负有审查不动产登记簿的义务。如果登记簿明确显示房屋为甲乙按份共有,银行仍仅凭甲一方提供的(即使是伪造的)同意证明办理抵押,则银行存在重大过失,难以被认定为“善意”。法律后果:由于银行非善意第三人,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因此,该抵押合同对乙无效,抵押权的设立也存在瑕疵。法院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抵押合同部分无效(对乙的份额无效),并判令涂销该抵押登记。银行的损失应向无权处分人甲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