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给同村村民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赵某将自家在A村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钱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钱某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该地区拆迁,赵某见补偿金额巨大,反悔并起诉至法院,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钱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房屋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一般不认定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钱某具备使用A村宅基地的资格,转让行为并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性质。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不代表物权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由于未办理过户,从物权角度看,登记权利人仍是赵某。赵某在合同签订多年后,因拆迁利益巨大而反悔,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会支持这种不诚信行为。虽然物权未变动,但钱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赵某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因拆迁导致事实上无法过户,钱某可以要求赵某将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自己。法院会判决支持钱某的诉求,驳回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