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购买资格与出资分离的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为单位职工,享有购买单位房改房的资格。当时因经济困难,其子小周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但房产证一直登记在老周名下。房屋由老周居住多年。老周去世后,其另外两名子女主张该房屋为老周的遗产,要求法定继承。小周则主张房屋系其借父亲之名购买,实际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出示了全部出资证明。家庭内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借名买房。
1.举证责任:小周主张借名买房,负有极高的举证责任。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老周之间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而不仅仅是出资证明。仅有出资证明,更可能被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或借款。
2.房改房的特殊性:房改房的购买资格与职工的身份、工龄、职级等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福利性质和人身专属性。这种资格是老周作为单位职工所享有的,其价值是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周的出资行为,即使被认定为赠与,也是对其父老周购买房改房行为的资金支持,其法律效果是帮助老周获得了房屋产权,而非小周自身获得产权。
3.物权登记优先:房屋登记在老周名下,在没有充分反证推翻登记内容的情况下,应认定老周为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该房屋属于老周的遗产。小周的出资,可以作为其对老周享有的债权,在老周的遗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同时在其他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中,优先扣除并返还小周的出资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