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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丁某未经规划许可,在其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旁空地上擅自搭建了一间平房用于经营。后城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该平房为违章建筑。与丁某有债务纠纷的赵某得知后,起诉丁某要求清偿债务,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包括该违章建筑在内的丁某的全部房产。丁某提出异议,认为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探讨违章建筑的法律地位。

1.违章建筑的性质: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建造人不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2.违章建筑的“事实财产”属性: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违章建筑是由建筑材料结合而成,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建筑材料本身的价值),属于一种“事实上的财产”。这种财产权益,在理论上属于建造人丁某。

3.能否作为执行标的:法院可以查封和处置违章建筑。但处置方式特殊:不能像合法房产一样进行拍卖过户。法院通常的处置方式是:1责令丁某自行拆除,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变卖后用于偿债;2如果丁某不拆除,法院可以强制拆除,变卖残值。因此,赵某申请查封该违章建筑是合法的,丁某的异议不能成立。违章建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以其可能实现的价值来清偿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