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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被部分共有人抵押,其他共有人请求确认抵押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妻子王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登记为共同共有。刘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房产证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发现后,起诉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主张银行非善意第三人。法院审理中,银行未能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且未核实配偶身份,存在审查瑕疵。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单方抵押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益。虽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若未审查共有人同意文件,难以构成“善意”。本案中,银行未要求刘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同意抵押声明,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抵押行为无效,银行仅享有债权,不享有抵押权。此案例明确:共有房屋抵押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即使完成登记,亦可被撤销。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履行审慎审查义务,防止侵害共有人权益。实践中,银行应要求共有人共同到场签字,或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确保程序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