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发的确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朋友李某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全部出资由张某支付,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房屋实际归属张某,李某仅作为名义登记人。数年后,李某拒绝配合过户,称房屋归其所有,并试图出售房屋。张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审理中,张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签署视频、《借名买房协议》及长期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借名买房”在限购城市较为常见,但法律风险极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有证据证明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不一致的,可推翻登记。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完整的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签署过程记录、《借名买房协议》及长期实际居住证明,足以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诉求。但需注意:若李某已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张某可能无法追回房屋。此外,借名行为本身可能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存在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风险。因此,强烈建议公众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时应签订严谨协议并及时完成过户。同时,法院在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效力时,会综合考虑政策背景、双方关系、实际履行等因素,但风险始终存在,应谨慎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