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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间就祖宅确权产生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林老先生与其配偶育有三子一女,已于十年前相继去世,留有祖宅一处,未立遗嘱。四名子女对房屋归属各执一词。长子主张其长期居住并修缮房屋,应多分;次子称曾出资翻建,提供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女儿称父母生前允诺将房屋留给她,但未提供书面证据。因无法协商,四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各自份额。经查,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土地为集体所有,现由长子实际占用。法院通过调查修缮记录、资金凭证及证人证言,认定长子贡献较大,次子确有出资,女儿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法定继承引发的共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长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并对房屋进行多次修缮,法院可酌情增加其份额。次子虽出资翻建,但证据显示其出资主要用于局部装修,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故认定其享有部分份额,但不宜单独主张产权。女儿所称“口头承诺”因无证据支持,难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四人共同共有,其中长子占40%,次子占30%,其余二人各占15%。在缺乏遗嘱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贡献度、居住情况、情感联系等因素合理分配份额。建议家庭成员尽早通过遗嘱或家庭协议明确财产安排,避免矛盾激化。此外,继承纠纷中,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如赡养记录、修缮凭证、资金往来等,均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十三条: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