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置换房屋交付标准与时间争议——以“李氏兄弟回迁安置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某区启动旧城改造项目,李氏兄弟(李强、李明)继承的祖宅位于拆迁范围内。该房屋为1990年建造的砖混结构三层住宅,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兄弟二人协商后选择产权置换补偿,与区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置换为新建高层住宅(期房),安置面积按“拆一还一”原则计算为240平方米,并明确“过渡期为24个月,逾期未交付的,征收部门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2026年3月,过渡期届满,但安置房因施工延期未完工。李强要求征收部门按协议支付逾期安置费,并提供与原房屋区位、配套相当的现房;征收部门则以“合同未约定现房交付”为由,仅同意继续支付安置费至新房交付。双方争执不下,李氏兄弟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产权置换房屋的交付标准是否应与原房屋相当?
李氏兄弟主张,原房屋为市区核心地段三层住宅,配套成熟,而置换的高层住宅位于城郊,且公摊面积达25%(原房屋无公摊),实际使用面积减少,违反“相当性”原则。征收部门则认为,协议仅约定“建筑面积相当”,未明确区位、配套标准,且高层住宅符合规划要求。
2. 逾期交付的救济方式是否包括要求提供现房?
李氏兄弟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主张“逾期超过24个月的,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相当现房”;征收部门则抗辩称“条例未强制要求现房交付,仅规定支付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3. 临时安置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公摊面积?
李氏兄弟认为,原房屋无公摊,置换房屋公摊面积达60平方米,安置费应按实际使用面积(180平方米)计算;征收部门则坚持按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计算,称“公摊属共有部分,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
法院判决
1. 认定置换房屋未达“相当性”标准,责令调整区位或补偿差价
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等方面相当”。本案中,置换房屋位于城郊,与原房屋核心地段存在明显差异,且公摊面积过大导致实际使用面积减少,违反“相当性”原则。判决征收部门在6个月内提供与原房屋区位、配套相当的现房(面积不低于240平方米),或按市场差价补偿李氏兄弟60万元。
2. 支持逾期交付可要求现房,驳回征收部门抗辩
法院认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24个月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相当现房”。征收部门仅支付安置费而不提供现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其按李氏兄弟要求提供现房。
3. 明确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但需披露公摊信息
法院指出,临时安置费通常按建筑面积计算,但征收部门未在协议中披露公摊面积比例,导致李氏兄弟对实际使用面积产生误解,存在程序瑕疵。判决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支付逾期安置费(至现房交付日),并书面告知公摊面积构成。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细化协议条款,明确“相当性”标准
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明确置换房屋的区位(如距原址半径范围)、配套(如学区、商业设施)、公摊比例等细节,避免使用“相当”“类似”等模糊表述。例如,可约定“置换房屋位于原址1公里内,公摊面积不超过15%”。
2. 保留逾期交付的救济选择权
在协议中增加条款:“若逾期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有权选择继续等待新房交付或要求提供现房,征收部门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响应。”避免征收方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
3. 要求公示公摊面积测算依据
征收方提供安置房时,应要求其出示公摊面积测算报告(如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表》),核实公摊比例是否合理。若原房屋无公摊,可主张置换房屋公摊比例不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如高层住宅一般不超过20%)。
4. 及时行使法律权利,避免超期失权
若征收方逾期未交付,应在过渡期届满后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邮寄凭证。根据《条例》,要求提供现房的权利需在逾期后合理期限内行使(一般不超过1年),逾期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