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时宅基地附属物补偿争议——以“李家祖宅附属物补偿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河北省某县启动乡村振兴拆迁项目,李家祖宅位于规划范围内。该房屋为1985年建造的砖木结构老宅,登记在李父名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宅基地上另有附属物:砖砌围墙(长30米、高2米)、水井(深15米、直径1.2米)、水泥地坪(100平方米)、猪圈(20平方米)及10棵成年枣树(树龄超20年)。
2024年3月,拆迁方与李家长子李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房屋补偿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总价28.8万元;但附属物仅按“杂物”笼统补偿5000元。李强之弟李明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尤其围墙、水井等附属物未单独评估,遂拒绝腾房并提起诉讼,要求按实际价值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
1. 附属物补偿范围是否包含围墙、水井等设施?
李明主张,附属物应独立于房屋补偿,按实际用途和重建成本评估;拆迁方则认为附属物属“房屋配套设施”,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中。
2.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地方政策?
李明提供《河北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确规定围墙每米补偿200元、水井每眼补偿5000元、果树每棵补偿300元;拆迁方则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公开具体标准。
3. 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李明指出,拆迁方未对附属物实地测量,仅凭照片估算价值;评估报告无评估师签字,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
法院判决
1. 认定附属物补偿需单独计算
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河北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指出附属物与房屋属不同补偿项目,拆迁方将附属物笼统归入“杂物”补偿的行为违法。判决拆迁方重新评估附属物价值,并按省标准补足差额。
2. 明确具体补偿金额
经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附属物价值如下:
•围墙:30米×200元/米=6000元
•水井:5000元/眼
•水泥地坪:100平方米×80元/平方米=8000元
•猪圈:20平方米×150元/平方米=3000元
•枣树:10棵×300元/棵=3000元
合计2.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拆迁方需补付2万元。
3. 驳回拆迁方“内部文件”抗辩
法院认为,地方补偿标准需公开透明,拆迁方以“内部文件”规避法定标准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其按省标准执行。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提前固定附属物证据
拆迁前应对附属物拍照、录像,记录尺寸、材质、数量等信息,并留存购买发票或施工合同,作为评估依据。
2. 核查地方补偿细则
通过政府官网或村委会获取拆迁补偿方案,重点核对附属物补偿标准、评估机构资质及申诉流程,避免被“口头承诺”误导。
3. 拒绝签署空白协议
若协议未明确附属物补偿项目及金额,可要求补充条款或暂缓签字,防止拆迁方事后“低评高扣”。
4. 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拆迁中,附属物补偿常因标准模糊、评估随意引发纠纷。被拆迁人应主动学习地方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失。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