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争议及维权路径——以“老城区拆迁评估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江苏省某市老城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王氏兄弟(王甲、王乙)继承的一套120㎡砖混结构住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地征收部门通过公告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首先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家候选机构资质信息,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因得票均未过半数,最终通过摇号选定“XX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显示房屋补偿价为480万元,但王甲认为该机构未实地勘查(如未测量房屋层高、未记录装修细节),且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约550万元,遂以“评估程序违法、结果显失公平”为由拒绝签约,并诉至法院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争议焦点
1.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
王甲主张征收部门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协商权,直接跳过协商环节启动摇号程序违法;征收部门则称已公示候选机构并组织投票,因无人得票过半数才启动摇号,程序合规。
2. 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王甲指出评估报告未记录房屋实际层高(实测3.2米,报告载明2.8米)、未纳入装修价值(房屋为精装修,评估仅按毛坯计价),导致补偿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机构辩称“层高误差在合理范围内,装修价值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3. 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更换评估机构?
王甲认为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应允许其自行委托机构重新评估;征收部门则主张“评估机构选定后不得更换,只能申请复核或鉴定”。
法院判决
1. 认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驳回更换机构请求
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指出征收部门已履行公示、投票、摇号等法定程序,且摇号过程由公证处监督,程序无瑕疵。王甲虽主张“应优先协商”,但法律未规定协商为必经程序,故驳回其更换机构请求。
2. 认定评估报告存在程序瑕疵,责令重新勘查并修正结果
法院审查发现,评估报告未记录房屋层高、装修细节等关键信息,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实地查勘应记录房屋物理状况”的规定,导致补偿价偏离实际价值。判决评估机构于15日内重新勘查,修正层高、装修等参数后出具补充报告,补偿价调整为520万元。
3. 明确被拆迁人维权路径:复核、鉴定优先于诉讼
法院指出,王甲未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即直接起诉,程序不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应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最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因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法院直接介入修正,但强调“常规争议应遵循法定救济顺序”。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参与评估机构选定,监督程序合法性
被拆迁人应关注征收部门公示的候选机构资质(如营业执照、估价师证书),在协商、投票环节积极表达意见。若对摇号过程有异议,可要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保留程序违法的证据。
2. 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明确指出问题
复核申请需书面提交,列明具体瑕疵(如未勘查项目、数据错误),并附证据(如照片、测量记录)。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若改变结果需重新出具报告。
3. 对复核结果不服,10日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法律专家等组成,鉴定范围包括评估程序、方法、参数等。鉴定意见为最终技术结论,若认定评估违法,征收部门应重新补偿。
4. 保留完整证据链,谨慎选择诉讼时机
维权过程中需留存评估报告、复核申请、鉴定意见等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若评估程序合法但结果存疑,建议优先通过复核、鉴定解决;仅当程序严重违法(如未实地勘查)时,可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评估争议中,被拆迁人应通过“复核—鉴定—诉讼”的法定路径维权,避免程序倒置导致败诉。同时,积极参与评估机构选定、监督实地查勘,可从源头减少争议,保障补偿公平。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