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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后“政策条件下的确权转正”争议——以“城中村改造引发的产权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在广州市某城中村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该房屋系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亦未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购房时,李某与原房主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全款160万元,王某承诺协助办理“内部确权手续”。2023年,该村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政府计划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用地并统一拆迁补偿。此时,李某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并参与拆迁补偿分配,但村集体以“李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王某则主张协议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小产权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李某主张,其与王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支付全款,房屋应归其所有;王某及村集体则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给非集体成员,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 政策条件能否成为确权转正的依据?

李某提出,当地政府曾发布《城中村改造试点方案》,允许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手续后确权为商品房。其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且已居住多年,应适用政策确权;村集体则反驳,政策仅针对“本村集体成员”,李某作为城市居民无权享受。

法院判决

  1. 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向非集体成员转让,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因损害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自始无效。王某应返还李某购房款160万元,李某需腾退房屋。

  2. 政策条件不突破法律底线,确权转正无法支持

法院指出,当地政府试点方案明确要求“确权对象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李某作为城市居民,既非集体成员,亦未履行民主程序,不符合政策条件。即使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亦不能突破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3. 拆迁补偿权益归属村集体,李某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因协议无效导致的房屋增值损失,由王某承担70%责任(因其隐瞒土地性质),李某承担30%责任(因其明知小产权房风险)。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获得拆迁补偿款,但需从补偿款中划拨40万元补偿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认清小产权房法律风险,避免侥幸心理

小产权房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无法通过政策“转正”。购买前应核查土地性质、规划许可及转让限制,切勿轻信“内部确权”“政策松动”等承诺。

  2. 关注地方政策动态,但以法律为底线

部分地区试点小产权房改造,但均明确“仅限集体成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前提。非集体成员即使符合政策条件,也可能因法律冲突无法确权,需谨慎评估风险。

  3. 合同无效时,及时主张信赖利益赔偿

若已购买小产权房且合同被认定无效,可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并主张房屋增值损失、装修费用等信赖利益赔偿。需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 优先选择合法产权房,规避政策与市场风险

小产权房存在拆迁补偿无保障、无法抵押贷款、转让受限等缺陷。购房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商品房,避免因政策变动或法律纠纷导致财产损失。

 

小产权房“政策转正”缺乏法律基础,其核心矛盾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即使局部试点允许补缴费用确权,也严格限定于集体成员内部。购房者应摒弃“赌政策”心态,尊重法律红线,选择合规房产以保障权益。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