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后水电气设施更名纠纷——以“离婚析产水电更名争议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南京市鼓楼区居民李某(男)与王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完成房屋析产: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120㎡商品房归王某所有,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2024年1月,王某持新房产证至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户名变更,但供电公司以“需原产权人李某到场确认”为由拒绝。李某以“已离婚无义务配合”为由拒绝协助,导致王某无法缴纳电费、申请用电增容。王某遂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配合更名义务,并赔偿因停电造成的冰箱食物损失(约2000元)。
争议焦点
1. 房屋析产后,原产权人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水电气更名?
王某认为,房屋产权已通过法院判决转移,水电气设施作为房屋附属物,更名是产权转移的必然结果,李某应配合;李某则主张,水电气账户具有独立性,需双方自愿变更,其无配合义务。
2. 供电公司拒绝更名的依据是否合法?
供电公司称,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需“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后,由新用户申请办理”,但未明确需原用户到场。实践中,公司为规避风险要求双方到场确认。
3. 李某拒绝配合是否构成侵权?
王某主张,李某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构成对物权的妨害;李某则认为,更名属于行政程序,不涉及民事侵权。
法院判决
1. 原产权人有义务配合水电气更名,该义务源于产权转移的附随性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及第二百四十条(物权效力),认定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产权人应协助办理附属设施更名手续,此为产权变动的附随义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配合王某办理水电气更名。
2. 供电公司拒绝更名的理由不成立,应简化流程
法院指出,供电公司要求原用户到场确认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简化办事流程”的要求。判决供电公司凭新房产证及法院生效文书直接办理更名,不得额外设置条件。
3. 驳回王某的损失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未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更名问题,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故不支持2000元赔偿请求。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析产协议中明确设施更名条款,减少事后纠纷
当事人在签订析产协议或离婚协议时,应增加“水电气等附属设施更名义务”条款,约定原产权人需在X日内配合办理更名,逾期需承担违约金(如每日50元)。
2. 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申请更名,无需原用户到场
新产权人可持法院判决书、新房产证及身份证,至水电气公司营业厅申请更名。若公司拒绝,可向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投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3. 优先通过协商或律师函督促配合
若原产权人拒绝配合,新产权人可先委托律师发送《履约催告函》,明确法律后果(如强制执行、赔偿损失),多数情况下可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4. 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损失扩大
若原产权人仍不配合,新产权人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水电气公司直接办理更名。
房屋析产后,水电气等附属设施更名是产权转移的必然环节。原产权人负有附随配合义务,水电气公司不得违规设置门槛。当事人应通过协议明确义务、保留法律文书,并善用强制执行程序,高效完成更名,保障房屋正常使用权益。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