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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买方能否撤销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卖方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买方能否撤销合同?这是可以的,而且司法实践的态度相当明确: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退房退款。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房子本身没塌没裂、能住人,死过人的事不算“质量问题”,合同签了就认了。这个理解不对。法律上真正看的不是房子能不能住,而是这个信息会不会实质性地影响你买不买、出多少钱。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子,在一般公众心理中会显著降低购房意愿和房屋价值,卖方作为亲历者刻意瞒着不说,就是欺诈。

先搞清楚什么算“凶宅”。 法律上没有“凶宅”这个词,法院看的是有没有发生非正常死亡——自杀、凶杀、意外坠亡这类。老人自然病故、寿终正寝,不算凶宅,卖方不告知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只要是非正常死亡,哪怕事情过去了很多年、小区里很多人都知道,也不影响卖方告知义务的存在。有案例里卖方辩称“这事公开的,瞒也瞒不住”,法院照样认定构成故意隐瞒,因为买方不一定恰好听说过,卖方不能拿“别人可能知道”来替代自己的告知义务。

卖方常用的两个抗辩,在法庭上基本站不住。 第一个是“合同里写了买方已知悉居住情况”。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这种笼统表述只能理解为买方了解房屋基本的居住状况,不能推定买方已经知道有人非正常死亡这种具体而重大事件。第二个是“卖得便宜,价格已经反映了凶宅因素”。除非合同里明确写了“因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房价已作相应折让”并经买方签字确认,否则价格低本身不能证明买方知情并接受。

撤销之后,不只是退房那么简单。 合同被撤销后,卖方要返还购房款、中介费、税款,如果房子还有按揭贷款,贷款合同的目的落空,也可以一并解除,剩余贷款由卖方负责清偿,买方不用继续背债。

但有一个期限,比什么都重要:一年。 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子是凶宅那天起,一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撤销,过期撤销权就消灭了,法院不再支持。所以发现之后别反复协商拖时间,先把起诉这件事提上日程。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凶宅”的证明责任在买方,发现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邻居、物业、社区核实并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出警记录,能证明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第二,别被合同里的“已知悉居住情况”吓住,这句话挡不住卖方的法定告知义务,在法庭上恰恰可以反过来证明卖方刻意用模糊条款掩盖真相。第三,一年期限是硬杠杠,从“知道或应当知道”那天起算,起诉之前先把这个时间点固定好,别让协商把期限耗掉。第四,诉讼请求把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税费中介费、解除贷款合同一并写清楚,一次解决到位,不要只写“退房”两个字。第五,如果房子已经过户、贷款还在还,尽早起诉并考虑财产保全,防止卖方转移资产或房子被再处分,判决下来执行不到钱,撤销了也拿不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