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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配偶不同意出售,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中卖方配偶不同意出售,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这是不一定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继续履行、把房子过到买方名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合同是卖方本人签的字、房产证上也是卖方一个人的名字,配偶不同意只是他们夫妻内部的事,跟买方没关系。这个理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婚后买的房,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卖方一个人签字,配偶明确反对,这就构成了无权处分。合同本身可能有效,但“有效”和“能强制过户”是两回事。

继续履行为什么难,核心卡在“配偶不配合登记”这一关。房屋过户必须由登记的权利人配合办理,配偶作为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协助,客观上过户就办不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很直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驳回。这不是说合同白签了,而是说“要房子”这条路,在配偶坚决反对的前提下,基本走不通。

那有没有例外?有,但条件非常苛刻。 如果买方已经完成了过户、拿到了房产证,并且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受让时是善意的、付了合理价格、已经完成登记——配偶就不能再追回房子了。但这里最要命的是“善意”两个字。实务中,如果配偶已经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当面明确告诉过买方“我不同意卖”,买方还继续推进交易、坚持过户,法院就会认定买方主观上不具备善意,善意取得不成立。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买方在过户前已经接到了卖方妻子明确表示反对的电话,仍然把户过了,最后法院不仅没支持他要求配偶腾房的请求,连他基于“所有权”主张的租金、物业费损失也一并驳回了。所以,“先过完户就安全了”这个想法,在配偶已经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恰恰是最危险的。

配偶不同意,买方实际能走的,主要是“要钱”,不是“要房”。 既然继续履行走不通,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定金,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比如中介费、税费、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合同有效,卖方的违约事实就成立,买方在“钱”的层面是有请求权基础的。但指望法院强制把房子判过来,在配偶不点头的情况下,概率很低。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签约前先核实卖方婚姻状况,房产证上虽然只有一个人名字,但只要是婚后取得,就主动问一句“配偶是否同意出售”,最好让配偶出具书面同意或者在合同上共同签字,这是最省事的防范。第二,一旦得知配偶反对,不要在“继续履行”上死磕,法院大概率不支持,把精力转向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和索赔实际损失,是更现实的路。第三,如果已经付了大笔房款,尽早起诉并考虑财产保全,防止卖方转移资产,判决下来拿不到钱,比拿不到房子更被动。第四,不要轻信“先过户、生米煮成熟饭”的说法,配偶已经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强行过户,不仅可能被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还可能要承担腾退房屋的后果,钱房两空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第五,这类纠纷里,“配偶是否曾经明确表示反对”往往是胜负手,相关的电话录音、微信记录、书面通知都要保存好,它既影响善意取得的判断,也影响过错和损失的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