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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反悔,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界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赠与人反悔有两条路径,界限在权利是否已转移。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无理由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性、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不适用。法定撤销权(第六百六十三条):房屋已经过户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还有"穷困抗辩"(第六百六十六条),仅适用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实务提示:口头承诺赠与而未过户的,可随时反悔;受赠人已支付对价、装修入住的,可主张补偿或依约要求继续履行;赠与附义务的,应在合同中写清义务内容与不履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