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被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共有房屋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售的处理思路:①合同本身通常有效(负担行为),涉及其他共有人份额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②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的,该部分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可向出卖方主张违约责任;③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合理对价、已登记)的,可取得完整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判断善意时会重点审查买受人是否查验产权登记、是否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实际看房交接。实务提示:买方应核实产权证上的共有情况与共有人人数,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共有人发现房屋被擅自出售,应立即提出异议登记并起诉,房屋未过户的可主张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