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已付房款与利息如何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房屋买卖解除后,卖方应返还已收房款;买受人已支出的贷款利息、中介费、评估费、装修损失、差价损失等,按违约方与过错程度分担:因卖方违约(一房二卖、拒不配合过户、隐瞒抵押)导致解除的,买受人可主张已付房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一般按同期LPR计算)及上述合理损失;因买受人违约解除的,卖方除返还房款外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结算相当于租金的房屋使用费。实务提示:解除应以书面通知等可证明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五百六十五条);返还房款与注销网签、结清贷款、注销抵押应一并安排,避免"钱退了、贷款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