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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一房二卖",买方如何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救济方式取决于是否已经过户。尚未过户、两份合同均有效时,先办理过户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人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已过户给后手且后手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的,构成善意取得,前手买受人只能要求赔偿;能证明后手与卖方恶意串通的,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均未过户时,法院一般支持已实际交付占有、或先签约并按约付款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其余人转为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已付房款、双倍定金或约定违约金以及差价损失(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可择一主张,参照第五百八十四条)。实务提示:签约后应尽快网签、付款并及时过户;合同中约定禁止再售与违约金;可申请预告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以防一房二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