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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定金罚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订金"通常只是预付款的习惯叫法,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交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而"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交易不成时原则上应当返还,另有约定除外。实务提示:①购房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定金"字样并明确适用定金罚则的违约情形;②定金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0%,超出部分不能双倍返还;③因限购、贷款未获批准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卖方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④付款保留凭证并注明用途,避免"口头定金"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