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房产赠与自己的无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监护人私自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自己并办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无效。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中,父亲王先生在离婚后,以未成年女儿王粒的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法院认定:王先生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从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其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据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指出,上述赠与以及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既未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亦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人未尽到善意、合理的监护义务,且该行为的本质系监护人以监护之名行转移被监护人财产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