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选择与衔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当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且已被法院查封时,权利人面临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选择问题。两者的区别与衔接规则如下。确权之诉适用于房屋未被查封或不存在执行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于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案外人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5年7月施行的《执行异议之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给付之诉合并审理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这一规定优化了诉讼资源配置,提升了司法效率。当事人在面临房屋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已被查封——如已被查封,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途径一并解决确权问题;如未被查封,可直接提起确权之诉。程序选择错误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