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过户房屋遭遇查封时的执行异议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购买房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因出卖人债务被法院查封时,购房人应如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裁判规则。在“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中,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经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分三次足额交付了购房款。案外人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和购房款、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的收款收据,以及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名下没有其他房屋等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王某某非因自身的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案同时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以依法审查为中心,及时进行书面证据梳理,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实地查看、入户调查了解案涉房屋情况,并采取听证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遇查封应积极提起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