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的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房屋买卖中,如果卖方处于急迫困境(如急需用钱还债、重病等)且缺乏正常判断能力(如残疾人、老年人等),买方利用这一弱势地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房,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可撤销。需注意,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交易主体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实质公平。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交易价格与市场价的差距、卖方是否处于危困状态、买方是否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