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要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规定是“带押过户”的法律依据。依据该规定,在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还清旧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即可同步完成房产过户、设立新抵押登记等手续,实现了不动产交易与抵押贷款的高效衔接。带押过户可适用于个人住房买卖、企业不动产交易等多种范围。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义务配合房子带押过户。但需注意,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则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买卖双方在采用带押过户方式交易时,应事先与贷款银行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