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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与责任划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两大要件。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关于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2025年司法实践形成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如果合同无效系双方共同原因造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例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销售房屋,购房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况仍签订合同的,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合同无效系一方单方原因造成(如卖方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则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