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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法院可适用“三步法”判断是否支持调整请求:第一,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依据;第二,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先由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高于守约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再由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公平合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房屋总价500万元,约定违约金150万元,但实际损失仅80万元,法院可能将违约金调减至104万元(80万元×130%)。违约金调整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也可依职权处理。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标准,既要对违约方形成有效约束,又要避免因约定过高而被法院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