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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信息,法院促成退款补偿调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凶宅”信息,买受人能否主张权利?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认定。2025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一套学区房。入住后,张某获悉该房屋毗邻单元曾在2021年发生多人非正常死亡事件,遂以被告隐瞒重大事实为由诉至法院。经查,涉案房屋虽无产权瑕疵,但交易前确属社会观念中的“凶宅”,被告及中介在缔约过程中未主动披露该信息。法院认为,“凶宅”信息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的重大事实,卖方负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在保障交易稳定性的前提下,促成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房款作为补偿金,房屋中介全额返还佣金,实现了房屋所有权和经济补偿的平衡配置。在湖北鄂州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认定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支持买方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需注意,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应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