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资格丧失的合同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购房人因限购政策变化丧失购房资格,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购政策在合同签订后出台或升级(如原政策要求社保2年,新政策延长至5年),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此类情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但需证明政策调整不可预见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注意,贷款首付提高、停止办理25年以上贷款等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或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情势变更。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的限购政策,可在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资格审核通过为合同生效条件”或“因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购房时合同解除、定金返还”等条款,以规避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