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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合同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虽然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但“眼见未必为实”——部分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而来。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区分系清偿型以物抵债合同还是担保型以物抵债合同,进而适用不同的审判路径判定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履行。部分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或担保等其他法律关系,此时需要结合合同结构、购房款交付、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匹配度等细节,进一步审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如涉及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以房抵债协议,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避免陷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