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开发商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购房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购房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的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过低、限制购房人解除权等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无效。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