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的可能?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案件中,深陷网络借贷泥潭的聋哑人林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了房产,法院认定该交易显失公平,支持了林某撤销合同的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房屋买卖中,如果卖方处于急迫困境(如急需用钱还债、重病等)且缺乏正常判断能力(如残疾人、老年人等),买方利用这一弱势地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房,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可撤销。需注意,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交易主体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