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农村房屋买卖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其合同效力的认定有特殊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联系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或以买卖房屋等方式变相取得。《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不仅无法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购房人支付的价款也将被裁判返还。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果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受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即未拥有其他宅基地),合同通常有效。因险村搬迁等特殊原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且经村集体同意接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合同效力。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