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银行贷款合同的联动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原因被解除时,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091-001)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项目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买受人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借款/担保贷款合同》。法院应支持买房人提出的五项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返还房款(包括首付款)并支付利息;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该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无法交付的全部责任转由开发商和银行承担,购房者不再承担任何还贷责任。这一入库案例对全国法院具有参考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