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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合同解除权及行使期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层次:买受人应先进行催告,给予出卖人三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限;若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购房人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应注意及时发出书面催告,保留催告证据,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解除权。若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