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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若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认定为“低于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违约金调整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也可依职权处理。例如,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万元,但实际损失仅60万元,法院可能将违约金调整至78万元(60万元×130%)。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标准,既要对违约方形成有效约束,又要避免因约定过高而被法院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