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已售房屋抵押或再出售的惩罚性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出卖人特定违约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一“一倍赔偿”的规定是对出卖人恶意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裁。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已抵押、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等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同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人在遭遇上述情形时,除要求返还购房款外,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