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时,应认定借名人为实际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能否被认定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借名原因、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所有权归属。借名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及实际出资,包括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使用证明等。需注意,如果借名买房系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合同亦无效,借名人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