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效力及补正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前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预售许可证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法定前提,未取得许可证即签订的预售合同原则上无效;该无效事由具有可补救性——只要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有效。在司法实践中,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主动查询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核实。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销售房屋,购房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需注意,该解释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