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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特定条件下构成合同内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在特定条件下可构成合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承诺小区配套有游泳池、会所、绿化率不低于40%等具体设施和指标,且该承诺对购房人决定购房有重大影响,即便合同中未写入这些内容,开发商未按约建设或交付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应当保存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宣传册、沙盘照片等资料,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需注意,空洞、模糊的宣传用语(如“高端社区”“宜居典范”等)一般不构成要约内容,只有具体、明确的承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