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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信息构成欺诈,买方可撤销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凶宅”信息,买受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认定。王女士将其母在屋内自缢身亡的房屋出售给陈先生,签约时未告知该事实,反而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陈先生入住两年后才获悉真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凶宅”信息不属于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买方难以自行查证。卖方故意隐瞒该事实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相关合同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同和借款合同,判令卖方返还购房款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该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凶宅”信息,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的重大事实,卖方负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故意隐瞒此类信息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合同。需注意,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该规则对维护二手房交易诚信、保护买受人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