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约后房价下跌,违约方应承担约定违约金而非差价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违约,守约方能否以再次出售时的差价损失主张赔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清晰界定。2022年5月,李某以1354万元的价格将其房产转让给方某,约定定金80万元,方某需在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方某支付2万元定金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不再履约,经中介两次催告仍拒绝付款。李某于2022年6月解除合同,2023年6月以1261万元重新出售,比原价低93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已就房产地址、面积、价格、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约定,属于可切实履行的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方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损失认定,法院指出:李某在2022年6月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出售房屋以防损失扩大,其以一年后出售价格主张损失的依据不足。最终判令方某支付80万元违约金,扣减已付2万元定金后仍需支付78万元。该案确立了违约方应承担约定违约金而非以再次出售差价计算损失的重要裁判规则,同时也强调守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