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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跳单”违约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违约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同时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源信息并非某一家中介公司独有,购房人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以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并成交的,不构成“跳单”。签订独家委托合同后“跳单”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和卖房人在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时,应注意审查中介合同的条款,了解“跳单”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