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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解除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质量是购房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般性的质量瑕疵(如墙面裂缝、渗水、门窗变形等),尚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在收房时应注意仔细查验房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书面记录并要求开发商确认,保留维修记录和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