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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定金的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购房过程中支付定金是常见做法,定金的处理需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一规则可概括为三种情形: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定金不予返还(适用定金罚则);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资格丧失、贷款政策调整等),出卖人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购房人在支付定金前,应仔细阅读认购协议中关于定金的条款,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还定金。若因开发商原因(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等)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购房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