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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出卖后私自抵押:银行未尽现场查看义务的抵押权不获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安置房买卖中,出卖人利用未过户间隙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购房人无法过户的情形时有发生。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2014年,周某购买盛某的拆迁安置房并一次性付清48万元购房款,盛某交付房屋。2021年安置房符合初始登记条件后,盛某却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2023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作为长期从事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企业,仅仅审查了房屋所有权属的登记情况,却未进入抵押房屋现场查看以核实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对今后抵押权实现的可行性也未作合理分析判断就贸然办理抵押贷款,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已付清全部房款且合法占有、实际使用房屋的买受人周某,对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予法律保护。银行应当协助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真实权利人周某名下。该案同时明确:盛某在明知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裁判规则对金融机构和购房人均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