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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预告登记是防范一房二卖风险的重要法律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卖人再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即使第三人与出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从而有效保障购房人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建议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