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若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上限。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以减少后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